轉運貨物是由境外啟運,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另一運輸工具后,不經過我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其它國家的貨物。是間接運輸的一種。指貨物運抵一個港口后,未經加工改制而再運到另一個港口。轉口貿易的商品,均為轉運貨物。
轉運貨物由于各國之間貿易或貨物的原因所產生的國際貨物轉運,又稱為“轉船”(國際貨物轉運大多為一艘船換裝到另一艘船,但不僅限于船舶換裝)。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簽訂的《京都公約》的附約中,將這一類轉船業務定義為“在海關監督下,貨物從進口運輸工具換裝到出口運輸工具,其進口和出口均在一個海關范圍內辦理”。公約規定海關對轉船貨物免稅征進口關稅,并提供進出口手續的便利。
轉運貨物的通關手續如下:
一、準許辦理轉運貨物的范圍。
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可準予辦理轉運:
1、 持有通運貨聯運提單的;
2、進口載貨清單內已注明是轉運貨物的;
3、持有普通提單但于起卸已向海關聲明轉運的;
4、誤卸的進口貨物,經運輸工具經理人提供確實證件的;
5、 因特殊情況有申請轉運,經海關核準的。
二、 在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后,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填寫“外國貨物轉運準單”向海關申報,提供列命轉運貨物的名稱、數量、起運地和到達地等內容的“進口載貨清單”,經海核實時候,轉運貨物在海關監督下換裝運輸工具,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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